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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至醫療院所就診該醫療院所是否依規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是年底1次開立或應逐次開立?

1.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所以醫療院所應逐次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收據給就醫病患。
2.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1-01-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