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所以醫療院所應逐次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收據給就醫病患。2.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