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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聘請的外籍移工定期健檢不合格應如何辦理後續事宜?

外籍移工定期健檢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得於下列規定期限內進行治療及複檢:
(一)梅毒:於健康檢查證明核發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
(二)寄生蟲(含阿米巴性痢疾確診個案):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複檢,並取得陰性證明書。
(三)疑似肺結核: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確認機構複檢。
雇主應於收受複檢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正本、聘僱許可函影本、申請書、委託書及回郵信封,送交本局備查。若雇主送件至衛生局備查,已逾收受複檢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之期限者,將視為逾期備查,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及第67條規定,移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逕請卓處。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30
  • 發布日期: 2024-0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 點閱次數: 2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