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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志工服務時數可否採計?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志工服務時數不予採計。惟志工如於本法施行前即於該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志工可於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後補行登錄自民國90年1月22日起之服務時數。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3-03-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企劃資訊科
  • 點閱次數: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