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資格:(三選一)
(1) 持重度以上且符合特定項目特定身心障礙手冊,可直接至長照中心登記申請。
(2) 由醫院開立「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經認定被看護者為需全日或嚴重依賴照顧需要者。
(3) 重新招募免評估,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被看護者且以下三項之一: ① 現為80歲以上;② 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③ 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2.申請流程:
(1)長照中心確認收件資料,辦理推介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介紹服務資源,若無本籍照服員可媒合成功,則將申請資料寄送至勞動部審查。
(2)中心送件至勞動力發展署:請申請人或家屬約7~10日後主動向勞動力發展署查詢再提出後續申請動作。(勞動力發展署查詢電話:(02)8590-2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