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12日衛部中字第1041860595A號公告「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第九條、第十條辦理。
2.於營業場所,應使用協會、公會、工會完整名稱於市招或張貼於玻璃門面之櫥窗,惟不得就完整名稱之中擷取「推拿師」,或進行文字之組合,另外創造新的名稱,且不得刊登「推拿」項目,及執行「推拿」之醫療業務。
3.如違規醫療廣告,依醫療法規定得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
4.有關民俗調理從業人員須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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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民俗調理業者刊載廣告,應注意事項?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03
- 發布日期: 2013-05-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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