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重點擇要如下:
一、訪視評估:原「照專每日訪視以半日3案,全日不超過(含)5案為原則」,修改為「照專每日訪視,半日以3案(含)為原則 」。
二、結案:
1.原「長照服務使用中的個案一年評估一次(身體失能改變除外)」,修改為「長照服務使用中的個案一年評估一次(連續2次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8級者,複評期間調整為24個月(附件5)及身體失能改變除外)」。
2.原「A個管針對三個月未使用服務之個案,需退回給照專,照專個管一個月後結案」,修改為「A個管針對三個月未使用服務之個案,需退回給照專,照專於複評前確認若無需求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