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係某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技士,於承辦某鄉第二期排水改善工程時,包商乙以357萬4仟餘元得標,乙為降低成本,在開工半個月後,不按合約規定,以現場灌漿方式,代替部分值入板樁而偷工減料。數日後,乙曾兩次帶著洋酒、寶島牌香煙、罐頭禮盒、香菇等禮物(價值新台幣2,080元),內附現金九萬元向甲行賄,甲當場收下禮物,退回賄款,並讓工程通過驗收。
⊙案例分析
(一)本案某甲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包商乙之財物,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之規定,另可能涉有刑事責任。
(二)甲承辦公共工程時,收受包商乙贈送價值2,080元的禮品, 縱然將其中的賄款九萬元退還,僅收受禮物,惟仍具經濟價值、屬財物之性質,且甲收受禮物與包庇包商乙偷工減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係違背職務之行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故甲之行為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且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成立此罪。
⊙小結
公務員應廉潔自持,拒絕貪腐,若遇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人之餽贈,應簽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單位辦理登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