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一者: 1.出現滋擾他人情形合併出現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無法就醫。 2. 無病識感有中斷治療之虞。 3. 無法規則接受治療,再住院率高。 4. 精神功能、職業功能或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居家照顧。 5. 年老、獨居或無法自行就醫,需協助其接受治療者。 二、洽詢單位:本市各區衛生所及各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三、受理單位:與本局合作精神科居家治療之精神醫療機構。 四、承辦人:東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4-22834733 轉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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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或精神疾病患者社區評估照護計畫】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27
- 發布日期: 2024-0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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