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評估為長期照顧需要者,家庭照顧者確實有照顧事實者,且實際居住於台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依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091962596號公告修正「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計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以下稱外看)之家庭,其被照顧者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2至8級者,如其所聘外看因故無法協助照顧,得申請喘息服務,並自109年12月1日起實施。
三、已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者,不適用喘息服務。
四、服務內容
● 居家喘息服務:
1.藉由受過訓練的照顧服務員至長照需要者家中,提供長照需要者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若有陪同就醫需求可加計BA14。
2.服務以2小時為單位,單日居家喘息服務以10小時為上限。
3.注意事項:建議使用服務前3個工作天提出申請,俾利安排作業。
五、補助照顧服務費
(一) 失能等級2-6級,每年最高補助32,340元;
(二) 失能等級7-8級,每年最高補助48,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