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評估為長期照顧需要者,家庭照顧者確實有照顧事實者,且實際居住於台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65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50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依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091962596號公告修正「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計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以下稱外看)之家庭,其被照顧者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2至8級者,如其所聘外看因故無法協助照顧,得申請喘息服務,並自109年12月1日起實施。
三、已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者,不適用喘息服務。
四、服務內容
(一)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
1.長照需要者至長照住宿式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24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日常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安排等。
2.服務以1日(24小時)為單位。
3.注意事項:
(1).入住機構前需檢附3個月內有效之體檢報告及X光報告。
(2).建議入住前一週提出申請,俾利安排作業。
(二)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
1.長照需要者至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停留,包含日常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安排等。
2.服務以全日(8小時)或半日(4小時)為單位。
3.注意事項:
(1).使用服務前需檢附3個月內有效之體檢報告及X光報告。
(2).建議使用服務前一週提出申請,俾利安排作業。
(三)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
1.長照需要者至巷弄長照站接受照顧、停留及活動安排等。
2.服務以小時為單位。
五、補助照顧服務費
(一)失能等級2-6級,每年最高補助32,340元;
(二)失能等級7-8級,每年最高補助48,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