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娛樂業及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明顯處所公告罹患流行性感冒、開放性肺結核或其他傳染性疾病者,勿入內娛樂或應戴口罩入內。二、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