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度補助地方推動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計畫」。
二、補助對象:現居於臺中市和平區,至臺中市醫療機構接受聯合評估(須取得綜合報告書)之兒童。
三、辦理時間: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四、補助標準:
(一) 個案到醫療機構接受聯合評估(包含醫師門診、治療師評估、回院領取綜合報告書)之時間,需於11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且於114年1月3日前將相關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請檢視所送文件內容、簽章是否符合資格及備妥,以免因退件影響權益)。
(二) 依個案住家到醫療機構接受聯合評估(須取得綜合報告書)之單程距離計算(其實際距離認定,由地方政府衛生局為之)。
(三) 補助5公里以上未滿20公里每次新臺幣(以下同)200元、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每次600元、40公里以上每次1,000元,每名最高補助3次。
五、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請領領據。
(三) 綜合報告書影本;如為回院領取綜合報告書,另檢據收據或證明影本。
(四) 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同者,另檢具居住地村(里)長開立之居住事實證明。
(五) 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檢附匯款帳戶非兒童本人、父母或監護人,請另檢附切結書。
六、 申請方式:申請人持申請表、請領領據、綜合報告書影本、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詳如申請須知「五、應備文件」),郵寄或親送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請款手續。
七、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覆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本局將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八、本補助經費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支應,若經費用罄,停止受理本補助經費之申請。
九、本補助申請須知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