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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6月7日國健婦字第1130461720號公告「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並廢止該署113年4月9日國健婦字第1130460829號公告。

一、旨揭方案係國民健康署為提升兒童健康,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

二、補助對象:具健保身分之610個月、10個月至16個月、16個月至2歲、23歲、35歲、5至未滿7歲兒童,各補助1次篩檢服務,可配合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執行。

三、補助費用:

(一) 兒童發展篩檢診察費每案新臺幣(以下同)400元。

(二) 兒童發展篩檢異常個案轉介獎勵費每案250元。

(三) 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可之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於執行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前,應先檢視「兒童健康手冊」之就醫憑證,並於提供服務後於「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就醫憑證上加蓋院所戳章;服務對象如未攜帶兒童健康手冊,不得提供此項服務。

四、申請資格:

(一) 辦理該署兒童預防保健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二) 執行醫師資格:登記執業之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通過衛生福利部委託「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協調管理中心」辦理「幼兒專責醫師教育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之幼兒專責醫師,且具經國民健康署認可單位所辦理之「兒童發展篩檢量表使用說明」課程合格證明。

五、於公告日起向國民健康署提出申請。

六、如對本方案有疑義,請洽業務窗口:(02)2522-0651周先生;(02)2522-0655黃小姐。另本方案之問答集以置於該署機關網站之另本方案之問答集已置於健康署網站(首頁/健康主題/全人健康/嬰幼兒與兒童健康/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兒童發展篩檢方案問題集),供瀏覽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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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13
  • 發布日期: 2024-06-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