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核定同意本轄19家醫院及7家診所主責照護小組辦理本計畫,並於核定公文函知照護小組內其他醫事人員(除醫師外)至病人住家提供醫療服務,應依相關規定事先報經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照護小組執行通訊診療,如涉及病歷資料之傳輸、交換、儲存或開立處方、檢查、檢驗單者,應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使用之資訊系統應具備個人身分驗證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資料傳輸加密機制,且應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署分區業務組報備。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核定同意本轄19家醫院及7家診所主責照護小組辦理本計畫,並於核定公文函知照護小組內其他醫事人員(除醫師外)至病人住家提供醫療服務,應依相關規定事先報經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照護小組執行通訊診療,如涉及病歷資料之傳輸、交換、儲存或開立處方、檢查、檢驗單者,應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使用之資訊系統應具備個人身分驗證及符合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資料傳輸加密機制,且應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署分區業務組報備。